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3262号
原告:刘学会,女,汉族,1949年12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刘学强,男,汉族,1957年2月19日出生,住重庆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会与被告刘学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学会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学强的起诉。但原告刘学会在撤诉前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刘学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会撤回对被告刘学强的起诉。
审 判 员 唐舒楠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 鸣
书 记 员 王 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