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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执385号

陈犇与张新星、王晓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犇,张新星,王晓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385号

原告:陈犇,个体。

被告:张新星,农民。

被告:王晓杰,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新星。本院在执行陈犇与张新星、王晓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新星、王晓杰名下拥有位于天长市广陵路以北龙湾名庄Ⅱ项目49#楼204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新星、王晓杰名下拥有位于天长市广陵路以北龙湾名庄Ⅱ项目49#楼204房产一处。查封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董茂军

审判员  董茂宣

审判员  李保林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潘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