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385号
原告:陈犇,个体。
被告:张新星,农民。
被告:王晓杰,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新星。本院在执行陈犇与张新星、王晓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新星、王晓杰名下拥有位于天长市广陵路以北龙湾名庄Ⅱ项目49#楼204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新星、王晓杰名下拥有位于天长市广陵路以北龙湾名庄Ⅱ项目49#楼204房产一处。查封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董茂军
审判员 董茂宣
审判员 李保林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潘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