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537号
原告:林列华,男,汉族,1960年11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揭东县。
被告:王道军,男,汉族,1965年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光山县。
被告:邓桂叶,女,汉族,1966年8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光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列华与被告王道军、邓桂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列华撤诉处理。本案按原告林列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彦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余剑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