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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民初9号

孙杰、吕翠萍等与LEAP株式会社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06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杰,吕翠萍,LEAP株式会社,烟台茂琳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初9号

原告:孙杰,男,198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

原告:吕翠萍,女,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二原告之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明宇,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LEAP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东京都涉谷区樱丘町2924樱丘大厦201室。

被告:烟台茂琳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市府街93号万隆科技园2F6。

法定代表人:扈佳欣,经理。

原告孙杰、吕翠萍与被告LEAP株式会社、烟台茂琳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

原告孙杰、吕翠萍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杰、吕翠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孙杰、吕翠萍撤诉。案件受理费2787元,减半收取计1393.5元,由孙杰、吕翠萍负担。

审 判 长  于 兰

审 判 员  杨 霞

代理

审判员  刘光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秀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