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初9号
原告:孙杰,男,198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
原告:吕翠萍,女,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二原告之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明宇,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LEAP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东京都涉谷区樱丘町2924樱丘大厦201室。
被告:烟台茂琳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市府街93号万隆科技园2F6。
法定代表人:扈佳欣,经理。
原告孙杰、吕翠萍与被告LEAP株式会社、烟台茂琳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
原告孙杰、吕翠萍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杰、吕翠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孙杰、吕翠萍撤诉。案件受理费2787元,减半收取计1393.5元,由孙杰、吕翠萍负担。
审 判 长 于 兰
审 判 员 杨 霞
代理
审判员 刘光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秀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