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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91民初265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与贾泉城、赵玉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20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贾泉城,赵玉红,王彬,张晓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91民初265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

负责人:丁伟,行长。

被告:贾泉城,男,1984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赵玉红,女,1982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王彬,男,1979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张晓艳,女,1981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诉被告贾泉城、赵玉红、王彬、张晓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贾泉城、赵玉红、王彬、张晓艳的银行存款31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贾泉城、赵玉红、王彬、张晓艳名下的银行存款310000元。

二、如被告贾泉城、赵玉红、王彬、张晓艳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31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晓凤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