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91民初265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
负责人:丁伟,行长。
被告:贾泉城,男,1984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赵玉红,女,1982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王彬,男,1979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张晓艳,女,1981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诉被告贾泉城、赵玉红、王彬、张晓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贾泉城、赵玉红、王彬、张晓艳的银行存款31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贾泉城、赵玉红、王彬、张晓艳名下的银行存款310000元。
二、如被告贾泉城、赵玉红、王彬、张晓艳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31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晓凤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