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11执13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60号。
法定代表人:夏京利,行长。
被执行人:涂建华,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执行人:涂晓琴,女,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执行人:山东鹏展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办事处厦门路121号(南巷子地段)。
法定代表人:涂建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罗商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涂建华、涂晓琴、山东鹏展紧固件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7年2月4日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向本院递交了续行查封被执行人涂建华、涂晓琴、山东鹏展紧固件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的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涂建华、涂晓琴、山东鹏展紧固件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查封期限,动产为2年,不动产为3年。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峰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建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