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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8执244号

钱东魁、张其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钱东魁,张其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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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8执244号

申请执行人:钱东魁,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成华,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其龙,男,197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东魁与被执行人张其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其龙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其龙银行存款9227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玉平执行员  沈朝儒执行员  李 晓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记员李晓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