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5执7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支行。
主要
负责人:秦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该行市场营销部客户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侯健,男,198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
被执行人:陈华堂,男,196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
被执行人:侯秀容,女,196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支行与被执行人侯健、陈华堂、侯秀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三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水彬
审判员 余国华
审判员 李 亮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尚双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