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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2民初388号

罗波诉潘丽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7
公开日期
2017-03-01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罗波,潘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2民初388号

原告:罗波。

被告:潘丽。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波与被告潘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波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波撤回起诉。

审判员  廖万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蹇旭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