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2民初388号
原告:罗波。
被告:潘丽。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波与被告潘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波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波撤回起诉。
审判员 廖万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蹇旭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
罗波诉潘丽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2民初388号
原告:罗波。
被告:潘丽。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波与被告潘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波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波撤回起诉。
审判员 廖万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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