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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8065号

陈晓辉与倪勤孜、潘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晓辉,倪勤孜,潘兰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18065号

原告:陈晓辉,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南市。

被告:倪勤孜,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潘兰兰,女,198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原告陈晓辉为与被告倪勤孜、潘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65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6年6月26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晓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倪勤孜、潘兰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25日,被告倪勤孜向原告陈晓辉借款65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从2015年8月25日起至2015年9月25日止,利息按月利率30‰计算,并由被告倪勤孜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下附收条)。嗣后,被告倪勤孜支付原告2016年6月25日前的利息。尚欠借款本金65000元及剩余利息,经原告催讨,被告倪勤孜、潘兰兰均未归还。为此,原告诉来本院。另查明,被告倪勤孜、潘兰兰于2007年6月4日登记结婚,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倪勤孜、潘兰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陈晓辉借款本金65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6年6月26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8元,减半收取794元,由被告倪勤孜、潘兰兰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 晖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代

书记员  谭丽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