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204号
原告:蔡全欣,女。
原告:赵善荣,女。
原告:赵善红,女。上列三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泽涛,山东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国兴,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全欣、赵善荣、赵善红与被告赵国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全欣、赵善荣、赵善红于2017年2月7日以案由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全欣、赵善荣、赵善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蔡全欣、赵善荣、赵善红负担。
审 判 长 周京涛
审 判 员 崔荣涛
人民陪审员 王冠峰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孙太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