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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102号

薛燕波与刘仰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7
公开日期
2017-02-23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薛燕波,刘仰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02号

原告:薛燕波,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沭阳县。

被告:刘仰干,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沭阳县。

原告薛燕波与被告刘仰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

原告薛燕波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燕波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薛燕波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葛 蕾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天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