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02号
原告:薛燕波,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沭阳县。
被告:刘仰干,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沭阳县。
原告薛燕波与被告刘仰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
原告薛燕波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燕波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薛燕波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葛 蕾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天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