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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2民初1954号

郑州智行物资有限公司与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7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州智行物资有限公司,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2民初1954号

原告:郑州智行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十八里河村1号。

法定代表人:晁小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相传、李可可(实习),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卫河路***号。

法定代表人:赵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智行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

原告郑州智行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智行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智行物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州智行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焦静霞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孟祥宇

书 记 员 蔡 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