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259号
原告:大连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宅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数码广场1号大连软件园8号楼101-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311580807L。
负责人:于世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宁,男,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静,女,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玉坤。
原告大连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宅分公司与被告李玉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宅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许景峰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