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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民初748号

陈朝秀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王朝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7
公开日期
2017-03-0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朝秀,王朝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748号

原告:陈朝秀,女,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健,系重庆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朝敏,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903795924K),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北路198号附2号附3号。

法定代表人:陈伟,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朝秀诉被告王朝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朝秀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朝秀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朝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2元,减半收取计486元,由原告陈朝秀负担。

审判员  彭黎明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韦 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