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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执1529号

李浩与荆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7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浩,荆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1529号申请执行人李浩,男,1990年3月18日出生,住颍上县。被执行人荆菊,女,1988年11月2日出生,住颍上县。本院在执行李浩与荆菊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荆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颍上县支行的存款系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荆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颍上县支行的账户存款63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孝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樊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