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19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薛和吉,男,汉族,1983年7月9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
被执行人:胡金河,男,汉族,1961年12月7日出生,住厦门市集美区。
被执行人:张金英,女,汉族,1965年1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执行薛和吉与胡金河、张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轮候查封了胡金河名下的闽D6X0**号、闽DJU9**号车辆,但未实际控制到该车辆,暂无法执行。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为借款本金1164800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欧 海
审 判 员 唐雪阳
代理
审判员 曾莉侠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XX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