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02民初3403号原告刘柏林,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被告徐明娣,男,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原告刘柏林与被告徐明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谢振嘉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周健、
人民陪审员李小华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2月7日,原告刘柏林及被告徐明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刘柏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本案应按原告刘柏林撤诉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柏林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柏林承担。
审 判 长 谢振嘉
审 判 员 周 健
人民陪审员 李小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汤灵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