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74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育才,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所,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杜树军,职务:所长。
委托代理人:曾琼,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芝,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育才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8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育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育才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黄育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蔡培娟
审判员 谭红玉
审判员 杨晓怡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杨娟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