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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执296号

淮北市双林工贸有限公司与李志亮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7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淮北市双林工贸有限公司,李志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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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21执296号

申请执行人:淮北市双林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临涣镇黄庄村。

法定代表人: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李志亮,男,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执行人淮北市双林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志亮追偿权纠纷一案,濉溪县人民法院2016年3月15日作出的(2016)皖0621民初2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47405.3元及其他各项费用。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志亮名下的银行存款49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淑敏

审判员  王同威

审判员  周 瑜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张 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