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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81民初1676号

叶伟与于果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叶伟,于果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81民初1676号

原告:叶伟,男,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国华,浙江省龙泉市信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于果果,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叶伟与被告于果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2000元。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国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果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3年7月起,被告于果果多次向原告购买竹凉席。2014年4月17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5444元,扣除相关费用后,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26794元。经协商,原告同意被告支付22000元,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上述货款于2014年10月付清。但被告并未按约履行支付货款义务,遂涉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于果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叶伟货款2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由于果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叶永菊

人民陪审员  华盛强

人民陪审员  姜爱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代

书 记员  潘黎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