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02民初377号原告巴彦淖尔市金秋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秋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白福泉,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德文。被告王惠,女,临河第一职业中学员工。被告王介兴,男,个体,(系被告王惠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秋房地产公司与被告王惠、王介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秋房地产公司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惠、王介兴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秋房地产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秋房地产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惠、王介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不再交纳。
审判员 呼 和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孙海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