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5民初3162号

孟洪斌与张鲲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7
公开日期
2017-03-03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孟洪斌,张鲲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3162号原告孟洪斌,男,汉族,1972年7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张鲲鹏,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洪斌诉被告张鲲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马俊辉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