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31执1332-2号
申请执行人:某股份有限公司泗水支行
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泗水分公司申请人某股份有限公司泗水支行与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泗水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0日向某有限公司泗水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泗水分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某股份有限公司泗水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人民币183491元,但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泗水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泗水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泗水支行15×××07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83491.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红雨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陈 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