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678号
原告:朱代水,男,男,196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中铁十局济南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车站街1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杜钟海,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代水与被告中铁十局济南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代水于2017年2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代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代水负担。
审判员 张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洪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