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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执字第2936号

时正徐与蒋玉华、蒋永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6
公开日期
2017-03-13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时正徐,蒋玉华,蒋永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沭执字第2936号申请执行人时正徐,男,195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执行人蒋玉华,男,1957年9月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执行人蒋永能,男,1964年8月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审判长  范守建

审判员  汤 正

审判员  蒋大勇

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姜祖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