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7民初3818号
原告:襄阳市中昌实业有限公司。住襄阳市襄州区316国道特*号(义乌路口)。
法定代表人:冯义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友坤,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飞,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金枝,女,住襄阳市襄城区。
被告:陈福伟,男,住襄阳市襄城区,系被告陈金枝之夫。
原告襄阳市中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昌公司)与被告陈金枝、陈福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姚成昌独任审判。2017年2月6日,原告中昌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昌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阳市中昌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金枝、陈福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8元,减半收取374元,由原告襄阳市中昌实业有限公司���担。
审判员 姚成昌
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陈洪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