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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财保11号

程磊与丁继强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6
公开日期
2017-02-09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程磊,丁继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财保11号申请人程磊,男,198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被申请人丁继强,男,197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程磊与被申请人丁继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位于安徽省涡阳县向阳南路东侧私房一处。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丁继强位于位于安徽省涡阳县向阳南路东侧住宅一处予以查封;

二、对担保人慕效敏担保财产:位于安徽省涡阳县乐行路北侧(刘西路东侧)住宅一处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任振东

审 判 员  王 群

人民陪审员  潘 刚

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章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