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772号
原告:周翔,男,1980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王胜清,男,1984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
被告:王安茂,男,1957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
被告:郑璇,女,1988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原告周翔与被告王胜清、王安茂、郑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周翔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王胜清、王安茂、郑璇7556547.95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同值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益,原告周翔及案外人郑慧娟为上述保全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翔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王胜清、王安茂、郑璇名下7556547.95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同值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益。
二、查封案外人郑慧娟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洪山区文馨街108号大华·南湖·公园世家上河西区三期第B37幢1-3层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面积344.83平方米,合同编号:洪130275739),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
审 判 员 万文沙
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刘良志
书 记 员 李 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