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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申490号

陶琦、章壮巧与蒋俊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6
公开日期
2017-03-20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陶琦,章壮巧,蒋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申49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陶琦,男,196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贤伟,江苏全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锋,江苏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章壮巧,男,195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蒋俊,男,196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禄口镇艳阳广场382-45号。再审申请人陶琦因与被申请人章壮巧、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1民终7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陶琦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判决我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错误,我对“承诺”中的签名不予认可,申请再审,请求再审中重新进行文字鉴定。章壮巧提交意见称,我起诉要求蒋俊、陶琦偿还160万元借款,法院只支持了其中30万元,我不服。陶琦在“承诺”上确认:“我借章壮巧人民币160万元,现转给我的债权人蒋俊归还章壮巧。如蒋俊不还,继续有我陶琦负责归还”,并在我面前签名属实,因此二审法院判决陶琦连带偿还30万元正确。

本院经审查认为,章壮巧依据蒋俊于2013年2月26日出具的借条主张160万元债权,二审法院综合各方当事人陈述及举证情况,判决蒋俊归还其中30万元本息并无不当。一审法院经过鉴定,认定2013年2月26日承诺书上的陶琦签名系其本人书写,证据充分。二审法院根据该承诺书的内容判决陶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法有据。陶琦申请再审,要求重新对承诺书上签名进行文字鉴定,因一审文检程序合法,故不予准许。综上,陶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陶琦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燕

审判员 朱志俊

审判员 李光勇

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嘉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