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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执2064号

施学忠与江苏中信建设集团鼎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6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施学忠,江苏中信建设集团鼎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1执2064号申请执行人施学忠,男,1967年3月2日生,汉族,住海门市。被执行人江苏中信建设集团鼎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19层A区04。法定代表人葛卫兵,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施学忠与被执行人江苏中信建设集团鼎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启民初字第001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苏中信建设集团鼎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施学忠劳动报酬人民币147982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江苏中信建设集团鼎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8月8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47987.00元(含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于2016年8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江苏中信建设集团鼎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江苏中信建设集团鼎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停业关闭,在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前该公司及法人代表均已变更,该公司主体已不存在,其名下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向启东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启东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和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商住房产登记。鉴于本案实际情况,2017年2月6日本院通知本案申请代理人到院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向其告知,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其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尚未执行到位147987.00元及迟延利息。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启民初字第00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袁 亮

审 判 员  刘东伟助理

审判员  金 鑫

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朱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