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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民辖终12号

杨磊、北京中建丰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6
公开日期
2017-03-14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杨磊,北京中建丰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辖终1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杨磊,男,汉族,1981年12月23日出生,住平桥区。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中建丰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继保,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街*号院*号楼****室。

上诉人杨磊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建丰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平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503民初32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称: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平桥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动至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审理。经查,北京中建丰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原、被告共同承接唐山市丰润区康迈家园项目工程,后来由于开发商及被告的原因,工程款未能及时支付,导致杨磊与黄清伟的天津市东丽区航豪键聪建材销售中心签订的买卖合同未能及时付款,而被诉天津东丽区人民法院,原告为被诉主体。后杨磊代表公司与黄清伟达成调解应付款1069066元。但是杨磊未能及时付款,天津东丽区人民法院先后三次从原告账户共划走款项1215860元。杨磊2012年8月17日出具《承诺》,证明该笔款项应由其本人承担,同时于2013年9月26日出具《委托书》,再一次明确该笔款项的全部法律责任由杨磊本人承担。由于多次协商未能达成还款协议,故起诉到平桥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的材料款及利息150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追偿权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从杨磊出具的《承诺》和《委托书》来看,原告要求追偿的款项,是原告替杨磊偿付的,系杨磊与黄清伟的天津市东丽区航豪键聪建材销售中心之间因买卖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并没有涉及建设施工的问题,系追偿权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于法有据。被告杨磊住所地在信阳市××桥区,平桥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驳回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应祥

审判员  朱长华

审判员  黄共田

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何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