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行初7号

魏山水与“平顶山市高新区管委会”、“遵化店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6
公开日期
2017-03-15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山水,“平顶山市高新区管委会”,“遵化店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4行初7号原告魏山水,男,195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高新区。被告“平顶山市高新区管委会”。被告“遵化店镇人民政府”。

原告魏山水诉被告“平顶山市高新区管委会”及被告“遵化店镇人民政府”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一案,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1月9日向被告邮寄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魏山水于2017年2月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魏山水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山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山水负担。

审判长 赵 益

审判员 李新保

审判员 张占帅

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邱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