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306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宾虹东路358号嘉福商务大厦2号楼1楼、3楼。
法定代表人:钟楚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钰华,浙江泽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方淑萍,女,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钱国忠,男,196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被告:刑志忠,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被告:覃敏,女,198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被告:金华市麦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红旗小区1幢4层408室。
法定代表人:董大源,经理。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方淑萍、钱国忠、刑志忠、覃敏、金华市麦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1月24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舒增源
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代
书记员 江 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