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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民初306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与方淑萍、钱国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方淑萍,钱国忠,刑志忠,覃敏,金华市麦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306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宾虹东路358号嘉福商务大厦2号楼1楼、3楼。

法定代表人:钟楚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钰华,浙江泽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方淑萍,女,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钱国忠,男,196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被告:刑志忠,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被告:覃敏,女,198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被告:金华市麦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红旗小区1幢4层408室。

法定代表人:董大源,经理。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方淑萍、钱国忠、刑志忠、覃敏、金华市麦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1月24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舒增源

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代

书记员 江 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