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刑终34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晓东,男,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曾因犯强奸罪、流氓罪,于1983年10月14日被四川省渡口市(现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9年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7月23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许琴,女,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7月23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攀枝花市东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晓东、许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6年12月4日作出(2016)川0402刑初4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晓东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许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晓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晓东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晓东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晓东撤回上诉。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6)川0402刑初42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文玲
审判员 文仁寿
审判员 李仕强
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肖秋帆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