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919号
原告:慎会娟,女,出生于1971年4月4日,汉族,住新密市。
被告:张影,女,出生于1987年12月2日,汉族,住登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慎会娟诉被告张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慎会娟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慎会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慎会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慎会娟负担。
审判员 王文平
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刘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