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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民初919号

慎会娟与张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6
公开日期
2017-03-02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慎会娟,张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919号

原告:慎会娟,女,出生于1971年4月4日,汉族,住新密市。

被告:张影,女,出生于1987年12月2日,汉族,住登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慎会娟诉被告张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慎会娟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慎会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慎会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慎会娟负担。

审判员  王文平

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刘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