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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民终1105号

王永平、惠农区鸿顺轩餐厅与张彦军、宋玉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5
公开日期
2018-02-27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永平,惠农区鸿顺轩餐厅,张彦军,宋玉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民终11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平,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石嘴山市登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住石嘴山市惠农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农区鸿顺轩餐厅,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经营者:姜军,男,199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石嘴山市惠农区。二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少春,宁夏金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彦军,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石嘴山市惠农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玉花,女,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石嘴山市惠农区。二被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涛,宁夏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永平、惠农区鸿顺轩餐厅因与被上诉人张彦军、宋玉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7)宁0205民初1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王永平、惠农区鸿顺轩餐厅提交的证据民事裁定书两份、民事起诉状一份、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一份、代付装修款清单一份,是否采信未进行认定,也未说明理由,对相关事实未查清,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7)宁0205民初12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永平、惠农区鸿顺轩餐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41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李学军

审判员闫莉

审判员孙翔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马会如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