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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20执3342号

申请人刘果与余光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果,余光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20执3342号申请执行人刘果,男,1982年11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余光利,男,1972年7月21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申请人刘果与余光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20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余某给付案款8000元,因被执行人每月缴纳案款2000元,执行周期较长,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案款16000元及执行费等未能兑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20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 克 忠

代理

审判员 李 沅 林执 行 员 陆 世 雄

二〇一七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陈铱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