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20执3342号申请执行人刘果,男,1982年11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余光利,男,1972年7月21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申请人刘果与余光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20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余某给付案款8000元,因被执行人每月缴纳案款2000元,执行周期较长,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案款16000元及执行费等未能兑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20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 克 忠
代理
审判员 李 沅 林执 行 员 陆 世 雄
二〇一七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陈铱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