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21刑初25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承印,男,199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钟山区。因涉嫌危险驾驶一案于2016年9月2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10日被水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水检公诉刑诉(2017)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承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承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王承印醉酒后驾驶贵B×××××号轿车由玉舍方向往水城方向行驶,行驶至水城县马落箐执勤点处时,被水城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王承印血液中检测出酒精成分,含量为95mg/100ml。指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承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2日,驾车人王承印驾驶贵B×××××号小型轿车由玉舍往水城方向行驶,22时41分经过马落箐执勤点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王承印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王承印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0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后经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的王承印血液内检测出酒精成分,其中酒精含量为9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承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材料,被告人王承印的基本情况、照片,查获经过及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照片,酒精检测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鉴定委托书、鉴定资质、检验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王承印的供述与辩解,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承印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承印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王承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结合六盘水市钟山区司法局所出具的关于同意将被告人王承印纳入社区矫正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承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2月4日起至2017年8月3日止;所处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建勋
二〇一七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朱仲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