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沭执字第4455号申请执行人张霞芳,女,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执行人江苏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北开发区宁波路3号。法定代表人宋延杭,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55050元及利息、诉讼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审 判 长 蒋大勇
审 判 员 仲 超
代理
审判员 刘小磊
二〇一七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高 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