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3民初264号原告韩晓丽,女,汉族,生于1974年12月4日,住三门峡市陕州区。诉讼委托代理人张海平,三门峡市陕州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青峰,男,汉族,生于1975年7月17日,住三门峡市陕州区。被告董丙,女,汉族,生于1981年2月12日,住三门峡市陕州区。被告韩仙红,女,汉族,成年,住灵宝市。被告王宝,男,汉族,生于1975年12月17日,住三门峡市陕州区。
原告韩晓丽与被告孙青峰、董丙、韩仙红、王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韩晓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韩晓丽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兰群礼
二〇一七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荆美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