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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3民初264号

韩晓丽与孙青峰、董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4
公开日期
2017-03-03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韩晓丽,孙青峰,董丙,韩仙红,王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3民初264号原告韩晓丽,女,汉族,生于1974年12月4日,住三门峡市陕州区。诉讼委托代理人张海平,三门峡市陕州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青峰,男,汉族,生于1975年7月17日,住三门峡市陕州区。被告董丙,女,汉族,生于1981年2月12日,住三门峡市陕州区。被告韩仙红,女,汉族,成年,住灵宝市。被告王宝,男,汉族,生于1975年12月17日,住三门峡市陕州区。

原告韩晓丽与被告孙青峰、董丙、韩仙红、王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韩晓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韩晓丽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兰群礼

二〇一七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荆美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