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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21民初361号

董仁祥与金光珠、鸡东县福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4
公开日期
2017-02-09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董仁祥,金光珠,鸡东县福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21民初361号

原告:董仁祥,,男,汉族,无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男,黑龙江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光珠,男,朝鲜族。

被告:鸡东县福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鸡东县鸡东镇山南社区。

法定代表人:陈敏,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栋国,男,鸡东县哈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董仁祥与被告金光珠、鸡东县福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董仁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董仁祥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春凤

二〇一七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延洪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