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21民初361号
原告:董仁祥,,男,汉族,无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男,黑龙江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光珠,男,朝鲜族。
被告:鸡东县福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鸡东县鸡东镇山南社区。
法定代表人:陈敏,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栋国,男,鸡东县哈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董仁祥与被告金光珠、鸡东县福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董仁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董仁祥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春凤
二〇一七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延洪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