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4267号
原告: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街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梅街镇桃坡村。
负责人:朱永红,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国鹏,该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兴德,男,1957年7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原告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街支行与被告唐兴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街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包建斌
二〇一七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陶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