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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执52号之一

陈广才与王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广才,王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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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广才,男,196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执行人:王峰,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02民初23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王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峰五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王峰名下有苏AE12**号大众牌小型汽车壹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王峰所有苏AE12**号大众牌小型汽车壹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承槽

二〇一七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