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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1928号

王虎与刁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4
公开日期
2017-02-1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虎,刁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928号

原告:王虎,男,1984年8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刁洪,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虎与被告刁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逾期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未交纳的,法院依法可以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田利辉

二〇一七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龚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