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928号
原告:王虎,男,1984年8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刁洪,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虎与被告刁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逾期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未交纳的,法院依法可以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田利辉
二〇一七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龚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