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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行终147号

王淑珍与肇东市人民政府撤销信访事项答复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3
公开日期
2017-04-01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淑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行终147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淑珍,女,1947年6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辰,黑龙江运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淑珍因诉肇东市人民政府撤销信访事项答复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绥化市中院)(2016)黑12行初5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1999年5月11日肇东市人民政府下发肇政办发(1999)16号《肇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学校内部人事管理体制的通知》,对教师队伍实行“定编、定岗、定员”的人事制度改革。王淑珍等人经本人申请、体检等程序后办理了病退手续。后王淑珍上访,要求按在职教师标准补发工资待遇、赔偿损失、重新办理退休手续等。2015年12月30日肇东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作出《关于病退教师上访问题的答复》,内容为:1.1999年肇东市实施的教育系统学校内部人事管理体制改革,符合《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精神,并科学制定方案,严格履行程序。所有病退人员均是经本人自愿申请,经单位申报,经医务鉴定符合条件,并经人事部门审批的。手续齐全,程序合法。2.所有病退人员的工资,均是按照退休人员现行工资制度管理的,符合政策规定。上访人提出的退休后调整工资按在职人员调整的说法,不符合现行工资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要求重新办理退休手续,没有政策依据。3.病退教师信访事项,肇东市教育局于2005年9月出具了处理意见,绥化市教育局于2006年5月出具了复查意见,黑龙江省教育厅于2006年8月出具了复核意见。省教育厅的复核意见认定给信访人办理病退的依据充分,政策适用得当。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属于终结信访事项。2016年6月27日王淑珍向绥化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关于病退教师上访问题的答复》违法,并予以撤销;按同等条件未病退教师的标准补发工资及待遇、赔偿损失等。绥化市中院(2016)黑12行初59号行政裁定认为,王淑珍要求撤销的《关于病退教师上访问题的答复》属于信访答复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第二条的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王淑珍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对王淑珍的起诉不予立案。

上诉人王淑珍上诉称,其原系教师,1999年被肇东市人民政府以“病退”为由办理退休。王淑珍认为肇东市人民政府下发的肇政办发(1999)16号文件及《关于病退教师上访问题的答复》违法,请求确认该答复无效。一审裁定不予立案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对本案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第二条的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关于病退教师上访问题的答复》系肇东市人民政府下设的肇东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是信访部门根据信访人上访反映的问题经过调查后给予的答复,该答复并未对王淑珍信访事项作出新的处理意见,对王淑珍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属于不可诉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裁定对王淑珍的起诉不予立案正确,王淑珍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畅春松

审判员  李秀华

审判员  付 峰

二〇一七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李 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