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0执2666号申请执行人幺宝华,男,195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代理人幺象东,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系申请执行人之子)被执行人蔡成福,男,1981年12月0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本院在执行(2016)津0110民初414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幺宝华与被执行人蔡成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72956.2元,诉讼费1650元,合计174606.2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大额存款,名下一套房产及肇事车均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依法轮候查封后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鉴于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110民初4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申请执行程序。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晓东
代理
审判员 徐文捷
代理
审判员 崔志勇
二〇一七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田宝辉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才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