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238号
原告:余鑫,女,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浙江省开化县。
被告:范国宏,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建瓯市人,住福建省建瓯市。
原告余鑫与被告范国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余鑫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余鑫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胡雪平
二〇一七年二月三日代
书记员 龚军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