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7)赣0102民特15号
申请人(患方):任军文,男,汉族,1981年11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
申请人(患方):任军武,男,汉族,1985年1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
申请人(患方):任彩英,女,汉族,1986年6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以上三申请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任正友,男,汉族,1955年9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
申请人(患方):任正友,男,汉族,1955年9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
申请人(医方):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民德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49101589-8。
法定代表人:程晓曙,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郭远科,系该院投诉中心科长。
委托代理人:叶彩祝,系该院投诉中心科员。申请人任正友、任军文、任军武、任彩英、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因医患纠纷,于2017年1月18日经南昌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医方于2017年1月25日前一次性赔偿患方人民币捌万捌仟元整。
二、医方退还患方所交预交金壹拾伍万陆仟元整,并开具患方住院期间发票壹拾贰万壹仟肆佰贰拾元叁角伍分。
三、医患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群
二〇一七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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