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2执68号申请执行人徽州区翠芳建材店,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南山路建材一条街,营业执照注册号341004600035599。经营者:王翠芳,女,汉族,1963年8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波,安徽齐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何雄儒,男,汉族,1977年6月28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休宁县,现住安徽省休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2016)皖1022民初6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何雄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雄儒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何雄儒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何雄儒��相关单位的款项人民币136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何雄儒在相关单位的款项人民币5627元(诉讼费3401元、执行费222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汪新棠
二〇一七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义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