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022执68号

徽州区翠芳建材店、何雄儒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3
公开日期
2017-04-14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徽州区翠芳建材店,何雄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2执68号申请执行人徽州区翠芳建材店,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南山路建材一条街,营业执照注册号341004600035599。经营者:王翠芳,女,汉族,1963年8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波,安徽齐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何雄儒,男,汉族,1977年6月28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休宁县,现住安徽省休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2016)皖1022民初6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何雄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雄儒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何雄儒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何雄儒��相关单位的款项人民币136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何雄儒在相关单位的款项人民币5627元(诉讼费3401元、执行费222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汪新棠

二〇一七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义强 来自: